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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類似藥研發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發布
發稿時間:2014-11-17 來源:E藥臉譜網

    10月29日,藥品審評中心(CDE)網站最新發布《生物類似藥研發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意見稿》”),這標識著業界期盼多時的生物類似藥(另有一說“生物仿制藥,但此提法并不準確)政策大門即將開啟,中國生物制藥行業有望迎來全新的階段。

    生物類似藥需保證質量、安全、有效性

    《意見稿》表示,原則上,所述生物類似藥是指在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與已獲準注冊的原研藥具有相似性的治療用生物制品。

    此外,生物類似藥候選藥物的氨基酸序列應與原研藥相同。對研發過程中采用不同于原研藥所用的宿主細胞、表達體系等的,需進行充分驗證。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結構和功能明確的治療用重組蛋白質制品。對聚乙二醇等修飾的產品及抗體偶聯藥物類產品等,按生物類似藥研發時應慎重考慮。

    按生物類似藥批準的產品原則上不可用作參照藥

    《意見稿》稱,所述參照藥是指已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當局批準注冊的,在生物類似藥研發過程中與之進行比對研究用的原研產品,包括生產用的或由成品中提取的活性成分。

    同時,比對試驗研究用的參照藥應當是在我國已經注冊的產品,并證明安全有效。 研發過程中各階段所使用的參照藥,應盡可能使用相同批號來源的產品。對不能通過商業途徑在國內獲得的,可以考慮其他合適的途徑;對臨床比對試驗研究用的,還應符合國家的其他相關規定。

    比對試驗研究必須用活性成分的,可以采用適宜方法分離,但需驗證這些方法對活性成分的結構和功能等質量特性的影響。

    此外,《意見稿》特別強調,按生物類似藥批準的產品原則上不可用作參照藥。

    生物類似藥研發要以參照藥比對試驗的相似性為基礎

    《意見稿》表示,生物類似藥研發要以比對試驗研究證明其與參照藥的相似性為基礎,支持其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每一階段的每一個比對試驗研究,均應與參照藥同時進行,并設立相似性的評價方法和標準。

    同時,研發應采用逐步遞進的順序,分階段證明候選藥與參照藥的相似性。比對試驗結果無差異或者差異很小,評判為相似的,可生物類似藥研發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以減免后續的部分比對試驗研究。

    比對試驗研究所使用的樣品還需保持前后的一致性。對候選藥,應當為生產工藝確定后生產的產品,或者其活性成分。對不同批或者工藝、規模和產地等發生改變的,應當評估對產品質量的影響,必要時還需重新進行比對試驗研究。

    此外,對全面的藥學比對試驗研究顯示候選藥與參照藥相似,并在非臨床階段進一步證明其相似的,后續的臨床試驗可以考慮僅開展臨床藥理學比對試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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